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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历史原因,至1900年,中国的政党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,各方对于“党”这个词并不感冒,甚至颇为厌恶,“党争误国”这1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甚远。
而十9世纪末又是威权主义的1个高潮,在这种思潮下,较多的人赞同“威权民主”,其主要成员为君宪主义者和洋务派,他们依然希望国家有个统领大局的独立于政党的“皇帝”作为仲裁。
而以兴中会部分人士为代表的民主人士则主张“3权分立”式的美国体制,认为只有“完全之民主才是国家之希望”。
就其思想而言,并无任何问题,“3权分立”的原则是必须遵行的,但美国的体制却绝对不能出现在本国,尤其是在这个战争频发的年代,只有集中力量才能振兴国家,因此执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得到保证,执政党只能有1个。
1900年11月29日,经过1系列思想斗争,孙逸仙选择率兴中会加入中华党,少数不愿意加入的会员自行退出。
而剩下的比较大的政党就剩下宪政会1家了,不过宪政会虽然大,但内部思想十分混乱,因此左念微也不想要他们,仅仅是吸纳了少部分真正有理想的青年士子,剩下的就当成1个垃圾桶,把各种封建遗老塞进去,日后国家稳定了在慢慢收拾,反正他们也没有执政权。
这1关键问题解决之后,1900年12月21日,全国各省代表会议在京师通过了《中华共和宪法》草案,基本确定了本国的政体及发展方向。
这部宪法明确的规定了中华共和国将于1901年1月1日举行开国大典,中华国家为基于“3权分立”和“主权在民”原则的民主共和国,实行议会总统制。
国家总统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,总统每届任期为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若已连任两届者,仍欲继续参选,则需间隔至少两届以上后,方可再度参选。
总统具有任命高级官员和将领、签署法令、行使军事和外交权、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等涉及行政、司法以及其他非常权力。
在战争情况下,国家权力统归于总统,总统拥有完全权力,可解散联合会议,但需保留国民会议。
国家的内外政务执行机构为中央内阁,内阁总理拥有组阁权,由总统任命并接受其领导。内阁由内阁总理通过内阁会议统1管理,对接国家各部门工作。
除内阁外,国家安全局、民事调查局、总参谋部等军警宪特机构由总统直接管辖,对其负责。
国家立法机关为国会,分为联合会议和国民会议两级会议,议员的任期亦为5年,不论是否连任最多只能出任3届。
其中联合会议为常设,其成员包括民选议员和特别议员,前者占据8成,由各省民众选举产生,后者占据两成,分别从元勋人士和军方代表中选出。
国家司法机关为法院和都察院,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。
在地方在行政划分上,仍采用了省、府、县3级的模式,原清廷各将军辖区将重组建省,各直隶州、厅重组为对应的“府”。
保留“直隶”这1省级机构,将南京、上海、长崎3地设为中央直隶府,与省同级,江苏省府定为苏州府。
按照宪法指导,东南巡阅府现有机关进行重组,并升格为国家机关。
而这套国家机构的运转已经经过了5年时间的发展和战争的考验,说明其可以担任此等重任,也代表着共和国的中央不需要大量的满清朝廷中的旧官僚,只有其中进步人士才有可能通过考试继续进入政府工作。
……
1901年1月1日,农历庚子年十1月十3日。
在冲天的礼炮和烟花中,第1届民选总统左孝威发表正式宣言,向列国发出照会,宣布即日成立中华共和国。
中华共和国采用公元纪年,同时采用共和纪年,阳历、农历并行,1901年为共和元年,每年的1月1日为建国纪念日及元旦,农历新年为春节。
为了稳定人心和北方局势,国家首都将由南京迁至北京,南京将划为中央直隶府,执行1定范围内的陪都功能。
国家国旗经过各省统1讨论,选择以“中华红旗”作为国旗,国旗旗面为红色,长宽比3:2,中央以墨书“华”字的繁体字,字体为颜体,下方3分之2处有1道十分之1宽度的水平金纹。
当天,左孝威宣布清朝被彻底取缔,中华共和国将承接原清朝的1切法定国土和所有权益。
关于对外约章,中华共和国将承继原东南巡阅府与列国签订的1切条款。
原清廷与列国所订条约,若不违背原东南巡阅府订约原则,亦可予以承认,否则务须重议重订。
各地方与列国所订立条约1律不予承认。
中华共和国的成立,英国在第1时间予以承认,并建立外交关系,并着手对双方条约进行修订。
紧随其后的是德国,在中华共和国成立的第2天,德意志帝国与中华共和国建交,并将双方外交关系升格至大使级。
随后的1个月中,法国、美国、意大利、奥匈帝国等国也相继与中国建交,并且逐步开始修约。
但在共和国与列国建立外交
关系的同时,另1个极为特殊的外交关系摆到了左孝威的面前——
宗藩朝贡
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入华夏文明圈之前,以宗藩朝贡为核心的天朝体系是诸夏各国公认的标准国际关系。
但这1体系在唐朝初步建立,进过明前期改革,在明朝后期出现瓶颈和问题,但明清两朝并没有能够对此做出有效的改革,最终随着清朝的衰落,在体系完善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冲击下,天朝体系逐步瓦解,而宗藩关系也被被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殖民关系取代。
面对朝、琉、越、兰、南掌、不丹、廓尔喀等朝贡国,左孝威采取的办法是区分各国性质,采取3种策略对待。
对于朝琉越3国,左孝威选择仿照英联邦体系,组建华夏联邦,给3个“小中华”正名,同时,以汉朝时期的“郡国并行制”为基础,在3国设立“郡”,使用军政手段逐步将其纳入统治。
对于南掌、不丹等英法拥有较大权益的国家,则向英法举行会谈,订立条约,划分双方权利,担任该国的“指导国”。
对于兰芳这1处于东南亚核心的特殊国家,左孝威准备给予其独立地位,订立同盟协定,在尽可能将兰芳绑在自己的车上的同时,避免刺激英国。
当然,予以兰芳独立地位1事还需要很长时间,因为其国内的主要力量依然是荷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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