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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章:宗教女皇

小说:

无限超进化

作者:

世纪阳光

分类:

综合其他

倒计时,第2天当晚。

摩尔帝国议政大殿,双重加密会议室,长条形纯白玉石打造的会议桌两旁,正襟危坐了十来个人,个个表情严肃,不苟言笑。

精神领袖、宗教女皇伊丽贝蒂端坐主位上,一头紫发中间的突角已近钝化,一袭紫衣雍容华贵,面如冰霜表情冷漠。

在她下手位,左边坐了5位红衣大主教,其中1人是女性,专门负责教皇的教令传达、祭祀传法、外出巡教、政务处理、饮食起居等工作安排;

其他4人依照教义教规,分工合作,各司其责。

右边坐着5位政务大长老,主要负责国内行政事务处理、国家安全防护、星际外交贸易往来等重大事项。

与其他两大帝国不同,该国情报部门未单独设置长老职位,仅由一位长老分管,如伊丽莎蕾这种间谍大头目,没有顶头上司,直接对长老负责。

摩尔帝国政治体制特殊,属于政教合一的上等文明国度。

从全国宗教普及情况看,该国归类为宗教国。

该国进化进步稍晚,人口与其他两大帝国相差不大,与该国宗教禁止限制生育教规有重大关联。

随着人口基数的几何倍增,宗教上层开始意识到预期后果的严重性,近年已经在探讨修订教义、鼓励节育的议题了。

摩尔帝国信奉“摩尔教”,全国80%以上的人口属于摩尔教徒,信众广布信仰统一。

其核心教义笃信“摩尔教圣神”,降生“灵魂之主神”,掌控无上“灵魂圣火”。

主神点燃“灵魂圣火”,焚炼世间所有亡者的灵魂杂质,煅烧成无比纯净的灵魂之种,降落尘世间轮回重生,再造凡胎历练红尘,如此反复生生不息。

大机缘者,大造化者,大毅力者,替主神统管世间轮回之道,积圣德立圣碑播圣道,慢慢从信徒、神仆、神徒、神主,直到最终成就圣徒。

3000年前,摩尔教创始者带领广大教众,平定国内乱局,一统大陆,建立摩尔神国,自称神主。

初代神主遵从教规,一生未婚娶生子,死前教令众徒,立圣徒大碑记其功颂其德。

第三代神主替位后,不甚理会教规,欲废止神主禁婚条规,差点被红衣大主教施以宫刑。

后又野心勃勃,改立神国为帝国,自封教皇,借口爱因坦帝国有邪灵污世,带领国内教众挥戈入侵,结果大败而逃,途中被忍无可忍的几位红衣大主教暗中杀害,随即对外公布教皇陛下以身殉教,另立了一位终身未婚的红衣大主教继位。

自此后,为免信徒猜疑仍以教皇尊称,便一直沿袭至今。

让人费解的是,摩尔教不限制生育,却不允许教皇婚娶生子。

历代教皇归圣之后,红衣大主教遵照其生前留下的寻踪秘令,从全国20岁以下的未婚处子信徒中,遴选接替者,完成一系列仪式后,登上教皇宝座,教令天下。

此刻,端坐主位上的教皇伊丽贝蒂,正是摩尔教第23任传人,也是第9位女教皇。

伊丽贝蒂冷淡开场:“希金帝国发现生命星球一事,各位大主教、大长老都在,谈谈你们的意见吧。”

分管情报的长老抚胸致礼,道:“尊敬的教皇陛下,我帝国付出了巨大代价,好不容易获取真相,如果不善加利用的话,许多信众的血就白流了。”

一位红衣大主教开口道:“***长老说得对,我们不能再给他们机会,应尽早将解密消息传报星际总部,逼迫希金帝国提前申报。”

“如果逼迫申报,我帝国此次打入的重要暗棋就失去了价值,同时也放弃了瓜分的希望。”

“可以考虑拿解密消息作筹码,换回一些尖端技术,填补我国生产或军事领域的一些空白。”

……

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

他们争论此事的目的,是如何争取更多的利益。

争论的依据,当然就是联盟的总律规定。

整个星际联盟自成立之日起,集合各生命星球的意志,经过数轮磋商协调,最终形成了一部总律。

总律规定至今已经增补到360多条,每条下面都有具体要求、奖惩标准。

总律坚持的原则是确定准则,管大放小,全体遵守,全体执行。

内容涵盖星际发掘、贸易交往、矛盾冲突、生存底线等方面,定性与定量结合,用词严谨,标准统一,界定明晰。

整个星际联盟在各大星球,各主权国家都设有分部,监察各国执行总律情况,定期上报监督情况,一旦发现违反行为,根据相应条款下的处罚标准执行。

别看整个联盟无一兵一卒,但只要联盟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决议,就有权调用各国五分之一的兵力征伐目标国。

其威望之高,权力之大,足比地星联盟强出好几倍。

比如发现新的生命星球这一条,就有严格的细节规定,其中最主要的有:

1、发现新的生命星球,必须提供详细音视频资料,自发现之日起,10年内未向联盟总部申报,视同自动放弃统治权或开采权。

10年内如有他国提前申报,则由申报国接替管理。

10年内如有他国举报延缓申报,发现国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申报,否则视同自动放弃统治权或开采权。

2、申报备案后,发现国自动拥有连续50年的星球统治权或开采权,开采资源归其所有,其他国不准干涉侵占。

3、期满后,发现国可永久占据该生命星球20%的陆地、10%的水资源(需连接在一起)。

最小单位星系内资源开采权交由原生命星球,其他国不准干涉侵占;如要参与开采,需签署合作协议。

该生命星球自动归属联盟管理范围,受联盟总律保护、约束。

4、发现国必须保证被统治生命星球高等智慧生灵的生存底线,不得滥杀无辜。

(非正常死亡标准界定见第124条内容)、(生存底线标准界定见第123条内容)

5、发现国必须遵守与新生命星球签订的各类协议,如若违反,按以下******标准核减陆地与水资源。

6、发现国如无法征服新生命星球,必须自发现之日起,2年内向联盟总部申报,联盟总部将赋予发现国,在新生命星球最小单位星系内10%资源共同开采权。

超过2年未申报,视同放弃权力,同时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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